开具发票是义务,经营者不得拒绝或拖延
来源: 佛山市消委会日期:2025-09-16 22:20:412025年消费维权年主题:共筑满意消费 !
▶▶▶ 案情简介
今年7月,李女士通过某团购平台购买了佛山某餐饮店“79.9元双人套餐”优惠券。离店前,李女士向店员申请开具发票,但店员以“使用团购券属于优惠活动,不能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开具发票。李女士认为自己实际支付了费用,商家理应提供发票,遂向佛山市消委会投诉,要求商家履行开票义务。
▶▶▶ 处理经过及结果
佛山市消委会收到投诉后,立即联系消费者了解情况。李女士向佛山市消委会提供了团购优惠的支付凭证,记载了时间、金额。随后,佛山市消委会向餐饮店负责人反馈投诉内容,通过释法明理,阐明拒开发票的违法性,敦促其尽快联系消费者进行沟通。负责人解释系“店员培训不到位造成误会”,承诺会立即联系消费者解释并补开发票,同时也会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最终,消费者已收到餐饮店开具的电子发票,对佛山市消委会工作表示满意。
▶▶▶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本案中,消费者通过团购券支付费用,本质仍是购买商品的交易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餐饮店作为收款方,必须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所谓“优惠活动不提供发票”的说法并无法律依据,商家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法定开票义务。
在此,佛山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票是购物的重要凭证,也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证据。只要发生了消费行为,不受消费金额、方式的限制,消费者均有权索要发票。如遇商家以“优惠不开票”、“开发票需补差价”等为由拒开发票或开具假发票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可当场明确要求并录音录像取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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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和图片来源:佛山市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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