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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健身房充值还能当“微股东”?有人被骗十多万元!

来源: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 薛晶晶日期:2025-05-29 17:54:20

2025年消费维权年主题:共筑满意消费 !

近来,在健身房、美容院、餐饮等消费纠纷多发领域,一种新的“套路”悄然出现,部分商家以 “微股东”“事业合伙人” 等看似诱人的名目招揽客户,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指出,这实为商家精心设计的消费陷阱,消费者要保持理性明辨合同。

▶▶▶  案例:高额充值成为 “微股东”,却遭遇门店关店

此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案例,健身房向消费者承诺,可以通过高额充值成为门店“微股东”“事业合伙人”,

除享有健身课程外,还享受返还门店利润等多项增值权益

。然而,当消费者花费11万余元高价购买五百多节课后,仅上了一节健身课,还未享受增值权益,门店却突然通知关店解散,要求消费者去十公里外的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消费者提出退款,

商家却以该款项是“入股款”,属于投资行为为由,拒绝了消费者诉求。

商家主张的消费者高额充值属于投资行为,并拒绝退款,这一理由是否成立?

江苏省消保委表示,从法律视角剖析,此类“股权投资”的说法实为商家精心设计的法律障眼法。

👉若商家为公司,依据《公司法》第56条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如果商家仅以“微股东”之名,而并未将消费者的信息实际登记于股东名册上,则无法使消费者单就合同取得股东身份。

👉若商家经营形式为合伙企业时,《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若商家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并未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未对消费者就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予以告知,那么签订合同的行为不应视为签订入伙协议,消费者也并未成为真正的“合伙人”。

并且,这类合同虽有对利益分配的相关规定,但通常也会有条款规定“微股东”“事业合伙人”并非《公司法》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或《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不享有股权或份额,不进行出资,也不承担亏损。

江苏省消保委分析认为,商家精心编织“股权外衣”的背后,暗藏双重利益驱动。

X一方面,以利益吸引消费者进行消费。通过“微股东”“事业合伙人”等概念包装,消费者可能因对投资回报的期待而被吸引消费、支付更高金额,甚至拉亲友参与。商家通过赋予消费者“微股东”“事业合伙人”身份,营造一种共同事业的假象,增加消费者后续消费及推荐消费的热情。

X另一方面,借以规避法律监管与责任。商家通过模糊消费与投资的界限,将消费包装为投资行为,并对经营收益分红设置苛刻条件。在商家违约时,还可能以投资失败而非消费纠纷为由,主张消费者自担风险,试图规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使消费者不仅难以获得收益,在维权时还面临法律定性困难。

▶▶▶  消保委建议

消费者在消费中应保持理性,南面对商家提出的微股东”“事业合伙人”身份以及给出的利益承诺,应仔细审查合同的相关承诺,辨明合同性质和自身权利义务,勿因一时的利益承诺而冲动消费。并且,关注经营者的经营状况,依据法律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家应认识到唯有诚信才是经营和发展的基石,通过入股、合伙等形式并不能掩盖消费的行为本质,也无法逃避自身应负的法律责任。商家唯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才能不断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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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费问题找消委会!最后再次回顾在消费纠纷中,最快最便捷的举报方法:

1、拨打12345/12315电话进行举报

2、宝安区所有社区工作站均设置有消费者权益服务站,您可就近前往消费纠纷地社区工作站的消费者权益服务站。

3、搜索小程序【315消费通】投诉

4、点击宝安区消委会微信号底部菜单-投诉援助-我要投诉

5、百度搜索【宝安区消委会】官网-投诉指引-我要投诉,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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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三路28号海关大厦21层(从2号厅观光电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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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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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 薛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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