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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前必看!办卡易退款难?这份“避雷指南”请收好→

来源: 深圳市场监管日期:2025-08-28 17:57:03

2025年消费维权年主题:共筑满意消费 ! 

办健身卡、买培训课,本来是想偷偷努力然后惊艳所有人,但签合同时,你是不是看都不看就潇洒签下大名?

小心! 一些商家的小“心思”,可能就藏在合同条款里。今天,深圳市场监管带大家扒一扒那些容易“中招”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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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豆包AI

▶▶▶  教育培训领域

■   你好,我购买的课程才开通5天,因工作调动无法继续学习,申请退款。

●   您好,我们根据签署的协议“非因法律、法规或政府政策调整导致考试取消、报考条件变更致乙方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或考后无法申请技能证书及补贴外,不得退款”。如若需要退款,也只能按照合同中的比例去退款,具体可以详见我们签署的协议“退费比例随课程开通时间递减,如:开通之日起7日(含)退80%、第8~30日(含)退40%、第31~60日(含)退10%、超过60日不退费。”

→  条款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后,课程费是否应当退还,应当综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如消费者并未实际使用涉案课程,经营者未提供相应的课程服务,经营者应当基于公平合理原则,依法退费,而不应当以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

2. 本条款中经营者在设置阶梯式退款规则时,没有根据总课时、是否为可下载的网课、消费者实际上课课时与总课时比例等因素,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设计不同阶段的退费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第8~30日(含)退40%、第31~60日(含)退10%、超过60日不退费”等相关规定,存在消费者承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超过合理数额,未考量经营者实际成本与消费者未使用服务的实际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公平原则。除非经营者有证据证明退费时需要扣合理成本,否则上述条款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的责任,限制消费者解除协议、要求退还费用等主要权利,构成对消费者法定解除权及财产权的限制。

■   你好,我报名的线下课程因为本地突发地震,导致课程无法参与。我现在要求退还剩余费用。

●   您好,非常理解。但我们协议中明确规定“如遇不可预见,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无法履行本协议时,甲乙双方均不负任何形式的责任,费用不退。”所以我们无法为您办理退款。

→  条款分析

关于不可抗力不退费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遇到不可抗力不承担民事责任,不是指经营者可以直接收取培训费用不退还。上述条款通过格式条款,规定不可抗力不予退费,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签订教育培训合同之后,遇到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经营者应依法按照合同履行情况退款。

▶▶▶  体育健身领域

■   我在你们教练指导下进行深蹲训练,导致腰部严重扭伤。监控显示,教练当时并未纠正我的错误动作。我现在要求健身房承担我的医疗费用。

●   女士,我们很抱歉。但您签署的协议中明确写道,“乙方应知悉任何运动都有风险,乙方自愿接受和承担在甲方场所进行练习和产生的身体变化、后果与责任”并且“消费者同意对训练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因此,很遗憾,我们无法为您承担费用。

→  条款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对经营场所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健身房作为运动健身场所的特殊性,对进入场所的消费者,需承担比普通经营场所更重的管理和注意义务。

本类条款中健身房经营者利用制定格式合同条款的优势地位,免除作为经营者具有的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属于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可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   你好,我办卡的健身房突然关门,通知我去三公里外的另一家店消费,这太不方便了,我要求退款。

●   您好,非常抱歉。但根据您签署的协议条款,“若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导致消费者不便消费,会员接受在经营者就近指定健身机构继续接受会员服务,对此无异议。”且“若本店关闭或搬迁,会员接受由公司所属的其他健身俱乐部继续服务直到服务期满”,所以我们无法为您办理退款。

→  条款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选择一家健身房往往考虑到便利性、设施设备及教练等综合要素,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实际上已经造成原合同的根本性改变,如因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时,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以及要求经营者退回剩余款项,而不是以格式条款方式限制消费者退款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健身房关闭、搬迁实际上已经导致原合同履行不能。其他健身房可能存在距离过远、设施变更等因素,无法达到消费者预期效果,消费者有权拒绝接受并要求原合同经营者赔偿相应损失。同时,如果消费者接受新的服务,应当重新签署新的合同,形成新的法律关系,而不是直接以格式条款形式要求消费者接受新的合同主体。

本条款中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在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导致消费者不便消费时,或者在健身房关闭或搬迁的情况下,强制要求消费者到其他健身房继续接受服务,显然属于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了健身房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限制了消费者主要权利。

若不小心签订了不公平条款,大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哦!

★  积极与经营者协商纠正不公平条款。

★  向消费者委员会反映或申请第三方调解。

★  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共同申请司法确认。

消费者如发现不公平合同线索,可立即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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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费问题找消委会!最后再次回顾在消费纠纷中,最快最便捷的举报方法:

1、拨打12345/12315电话进行举报

2、宝安区所有社区工作站均设置有消费者权益服务站,您可就近前往消费纠纷地社区工作站的消费者权益服务站。

3、搜索小程序【315消费通】投诉

4、点击宝安区消委会微信号底部菜单-投诉援助-我要投诉

5、百度搜索【宝安区消委会】官网-投诉指引-我要投诉,进行投诉

宝安区消费者委员会

工作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三路28号海关大厦21层(从2号厅观光电梯上)

工作时间:

上午 9:00—12:00

下午 14:00—18:0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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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和图片来源:深圳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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