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以案说法 | 网购遭遇虚假发货,商家已注销还能维权吗?
来源: 山东省消协日期:2026-04-07 15:03:14▶▶▶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消费者李先生在某网络交易平台花费1500元购买玩具。下单后,平台很快显示商家“已发货”,但李先生始终未收到商品。经向快递公司核实,该快递为刷单的空包裹,相关物流信息也无法查询。李先生向商家申请售后遭拒,期间发现商家所属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涉案公司)已办理简易注销,遂将该公司两名股东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三倍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在李先生下单后虚假发货,并在交易期间注销公司,致使李先生一直未收到所购商品,其行为构成欺诈;该公司股东在办理简易注销时,承诺公司无未结清债权债务,但该承诺与事实不符,应对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两名股东向李先生退还1500元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4500元。
▶▶▶ 案例评析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赵承霞律师表示:
法条依据:
本案系一起网络商家虚假发货并注销公司逃避责任、消费者依法向股东追责获赔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消费者下单付款后,商家并未实际交付商品,反而以邮寄空包裹的方式实施虚假发货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因此,商家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的责任。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是,在涉案公司完成简易注销后,消费者的赔偿诉求该向谁主张。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涉案公司负有向李先生交付合格商品的核心义务。却在其申请注销前,既未交付商品,也未退还货款。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第三款规定:“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涉案公司股东明知与李先生的交易争议尚未解决、相关债务仍未清偿的情况下,办理简易注销时,承诺公司无未结清债权债务,该承诺与事实不符,故应对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李先生追究涉案公司股东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 律师说法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时,务必注意:一是留存交易证据。网购时务必妥善保存订单截图、支付凭证、物流信息、与商家的沟通记录等完整材料。若遭遇虚假发货,及时固定快递核实记录,为维权提供核心依据。二是明确追责主体。若维权过程中发现店铺所属公司已注销,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注销详情,若为股东承诺不实的简易注销,可直接向公司股东追责索赔。三是依法有序维权。如发生消费纠纷,建议先与商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山东省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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