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维权案例 | 赠品被换、电话骚扰如何维权?广东省消委会为你支招!
来源: 广东省消委会日期:2026-03-13 15:54:11▶▶▶ 品牌家电遭变更 消委协调获成功
【案情简介】
史女士于2023年12月初通过某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公寓,当时地产公司承诺购房即赠送家电,并签订了相关协议。
2024年底收房时工作人员称某知名品牌冰箱已停产,只能选择其他品牌。无奈之下史女士只能接受,并签署同意更换的协议。在使用过程中史女士发现冰箱结冰很严重,随后联系地产公司反映情况,要求更换原承诺品牌的冰箱。地产公司派人上门检查,发现冰箱只是结冰并无其他问题,坚持认为收房时已签署了赠品变更流程,拒绝更换,但未使用的另一台可以更换成原品牌。
史女士当场质疑,未使用过的冰箱可以更换,足以证明收房时原约定的品牌冰箱并没有停产,坚持要求更换。
在多次与对方交涉无果后,史女士向广东省消委会投诉。
【调解过程及结果】
广东省消委会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与地产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并反馈了相关投诉情况,要求尽快跟进处理,对方坚称:“消费者收房时某知名品牌的冰箱已停产,当时消费者也同意更换其他品牌,并签署了同意更换协议,目前冰箱能正常使用,拒绝更换。”
广东省消委会工作人员当即提出,收楼时消费者被告知原定品牌停产,同意更换其他品牌,但现在未使用过的冰箱可以更换原品牌,足以证明原约定的品牌冰箱并未停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地产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已经涉嫌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三,但其只要求更换原定品牌的冰箱,建议妥善处理。
经多轮耐心沟通协商,地产公司最终将有故障的冰箱更换为同类知名品牌,消费者也表示接受。
【案例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地产公司在促销时明确购房即送品牌家电,并与消费者签订了协议,但在收房时地产公司却隐瞒了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地产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 营销电话变骚扰 消费者有权说不
【案情简介】
消费者钟女士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称,1月22日其通过某品牌官方旗舰店线上客服,咨询了解家具定制及安装问题。
之后,钟女士每天多次接到关于定制家具的广告推销电话,钟女士将这些来电号码设置拦截后,又有不同的电话号码继续给钟女士来电推销。
钟女士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骚扰,遂向广东省消委会投诉,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对其骚扰。
【调解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广东省消委会立即联系该公司进行调查了解,但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否认公司有存在骚扰消费者的行为。
广东省消委会工作人员向该负责人提出建议,先登记曾给钟女士拨打过电话的其中几个电话号码进行核查,如果电话号码属于其公司或公司员工所有的,则应采取相关措施,停止对钟女士的骚扰,同时也能消除消费者对其公司的负面印象。
该负责人接受了工作人员的建议,并在核查后回复广东省消委会,已对钟女士的电话号码进行拦截,并承诺后续不会再拨打钟女士的电话。钟女士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属于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拨打商业性电话的典型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消费者同意接收商业性信息或者商业性电话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消费者选择取消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
本案中,虽是钟女士主动联系线上客服咨询家具定制等相关问题,但其并没有要求进行电话沟通,且在消费者拒接甚至采取拦截来电后,仍有营销人员不断更换电话号码给钟女士拨打电话,经营者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还涉嫌侵犯个人隐私,钟女士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广东省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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