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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培训机构擅转培训课程,被判按折扣价退还剩余预付款

来源: 山东省消协日期:2025-11-19 15:28:41

▶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赵女士看到某书法培训机构广告,宣称其由一位知名书法大师创办并负责教学,当时报名的话可享五折优惠。出于对大师声誉的信任,赵女士为女儿报名购买了两年课程,课程原价12000元,实际支付6000元。在接受了一年培训后,赵女士发现,该机构将业务转包给另一培训班,教学质量明显下滑。于是她向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预付款3000元,但遭到拒绝。机构援引原来签订的消费协议中“因客观原因解除合同的,按原价计算课时费用并退款”的条款,声称6000元是一年课程的原价费用,现已提供了一年课程,所以无需退款。

多次协商未果后,赵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培训机构退还剩余预付款3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机构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赵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相应预付款。同时,消费协议中相关条款单方面剥夺了消费者享受的优惠权益,明显对消费者不公平,应为无效的格式条款。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判令机构退还预付款3000元。

▶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经营者擅自转让预付式合同义务引发的消费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同时,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书法培训机构在未征得赵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提供书法教学服务的合同义务转让给他人,构成擅自转移合同义务,赵女士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并有权要求机构退还剩余预付款。

关于退款金额的计算,前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本案中,合同解除的原因是机构擅自转让合同义务,按照上述规定,赵女士所付6000元为两年课程的五折价格,已经接受的一年课程对应价款按照折扣价计算应为3000元,剩余未消费预付款为3000元。消费协议中关于“按照原价计算课时费”的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系单方面剥夺消费者享有的退款折扣权益,加重了其责任,对消费者显失公平,应当依法被认定无效。法院判决机构退还剩余预付款3000元,准确适用法律,有力维护消费者权益。

▶ 律师说法:

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等服务时应仔细考察机构信誉,应注意核实机构资质,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的提供者、内容、价格、履约方式地点及违约责任等关键信息。如遇经营者未经同意就将服务义务转交第三人的,应及时通过拍照、录音录像和截屏等方式留存证据,优先与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消协组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山东省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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