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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不退换”真的不退换?别再被“套路”了!这些都是“霸王条款”→

来源: 深圳市场监管日期:2025-09-12 18:05:39

2025年消费维权年主题:共筑满意消费 ! 

开盲盒开出残次品只能心碎自认“手气”差?网购平台悄悄改规则“继续使用=默认同意”?婚介服务不满意想退款却被“一经签约概不退还”堵回去?

停!这些条款可能并不合法!那么该如何维权?赶紧来看看吧!

▶▶▶  盲盒销售领域

■   消费者:你好,我刚收到的盲盒玩偶面部有严重染色不均,左右脸颜色完全不同,这明显是品控问题,我要求退货。

●   经营者:亲亲您好,盲盒产品因染色不均、轻微划痕、掉漆或气泡等瑕疵不属于质量问题,所以我们不支持质量退货哦。

▲  条款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根据上述规定,经营者依法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如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依法求偿权。本条款中,当消费者购买到存在质量问题的盲盒商品时,无法选择退货退款这一通常的维权途径,只能被迫接受换货或其他有限的补偿方式,难以获得应有的经济赔偿和满意的解决方案。经营者以盲盒的特殊性为由单方面规定不支持质量问题退货,免除自身退货责任、排除消费者退货权利,可能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无论盲盒是按照正品销售还是附属品销售,经营者一方面要保证产品来源可靠、链条完整,杜绝“三无”产品和仿冒品;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经营者义务,不得以“附赠品”“抽奖品”等借口免除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义务。

▶▶▶  网络购物领域

■   消费者:你好,我刚收到的这件清仓外套尺码严重不准,和商品描述完全不符,我需要退货。

●   经营者:亲,购买页面和详情页都有明确提示:“清仓商品、尾货、预售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介意慎拍”。

▲  条款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因此,具备法定情形时,消费者在网络购买商品后,可以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换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除法律规定四类特定商品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外,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对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作了相关规定,并在第六条和第七条中对不得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情形作了规定。

本条款中,远程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经营者以“清仓”“尾货”“特殊商品”等名义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对于清仓商品,首先要看商品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四类特定商品;其次要看商品是不是“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如果均不属于前述两种情形,则消费者依法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

本条款中,存在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情形,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情形,可能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   消费者:你好,我发现你们平台最新修改的《用户协议》,强制要求用户同意将个人信息用于第三方营销,我并未同意,但为何继续使用就被视为自动接受?

●   经营者:女士您好,我们的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协议规则变更后,如继续使用我司指定线上渠道,视为同意变更后的协议规则”。您继续登录和使用服务,即表示接受变更。

▲  条款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协议的变更应当经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方能发生变更的效力。经营者变更格式条款文本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进行事前公示,并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变更条款生效前,经营者应当取得消费者明示同意,否则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经营者不能以公示或者消费者默认等形式代替消费者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上述条款中,网络销售经营者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涉嫌排除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个人信息收集处理要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  婚介服务领域

■   消费者:王老师,我签约后才发现你们的推荐对象与我的要求严重不符,而且至今没提供任何约定的“专业建议”,我要求终止合同并退款。

●   经营者:女士您好,协议中明确写了:“服务启动后不予退费”,并且“因消费者自身原因终止服务不予退款”。所以很抱歉,费用无法退还。

▲  条款分析

1. 本条款规定只要婚介服务经营者启动服务均不予退还服务费,没有区分服务提供实际情况等因素,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减轻、免除了经营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根据上述规定,该条款中约定服务启动,消费者就可以享受到专业性建议和学习资料,进而规定服务费不予退还,这一规定将导致经营者在未提供任何服务的情况下,消费者仍然无法退费,实质上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相悖。

2.《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本条款约定消费者“鉴于婚介服务的特殊性,服务启动后即享受到专业性建议及各种学习资料,消费者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不予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以及“因消费者自身原因终止服务不予退款”,属于婚介服务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

若不小心签订了不公平条款大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哦!

积极与经营者协商纠正不公平条款。向消费者委员会反映或申请第三方调解。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共同申请司法确认。

消费者如发现不公平合同线索可立即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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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费问题找消委会!最后再次回顾在消费纠纷中,最快最便捷的举报方法:

1、拨打12345/12315电话进行举报

2、宝安区所有社区工作站均设置有消费者权益服务站,您可就近前往消费纠纷地社区工作站的消费者权益服务站。

3、搜索小程序【315消费通】投诉

4、点击宝安区消委会微信号底部菜单-投诉援助-我要投诉

5、百度搜索【宝安区消委会】官网-投诉指引-我要投诉,进行投诉

宝安区消费者委员会

工作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三路28号海关大厦21层(从2号厅观光电梯上)

工作时间:

上午 9:00—12:00

下午 14:00—18:0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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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和图片来源:深圳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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