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健身房突然闭店构成欺诈,法院判令三倍赔偿!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 孙蔚日期:2025-08-17 20:41:182025年消费维权年主题:共筑满意消费 !
日常消费中消费者该如何应对预付式消费中的风险隐患?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涉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发布了典型案例,并提出针对性建议,为消费者维权支招。
▶▶▶ 预付式消费纠纷攀升,经营者失联跑路是主因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领域纠纷持续攀升,逐渐成为消费市场的突出痛点。
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朝阳介绍,2022年至2025年上半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涉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数量呈显著上升趋势:2022年为804件,2023年增长至1181件,2024年进一步增至1583件,2025年上半年收案已达892件。
从此类案件的类型来看👇
● 教育培训类占比约30%
● 运动健身类占比约18%
● 美容美发类占比约14%
这些案件纠纷起因复杂多样,其中,经营者失联跑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是引发纠纷的首要原因。服务质量不达标、虚假宣传以及服务场所擅自变更等情形也屡见不鲜。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其中举证问题尤为突出。
本次通报会上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经营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价格的,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主张结合案情作出认定。
★ 典型案例
消费者李女士曾多次在一家美容美发门店充值购买服务,后来该门店突然以装修为由关门,一直未再经营。李女士将该美容美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费用。
开庭时,被告公司既未露面也未提供记录消费内容、消费金额等信息的证据,法院最终根据李女士提供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中的预约情况等证据,对其剩余未消费金额予以认定。
👔法官说法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张昂表示,依据今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当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消费记录等关键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时,法院可以结合消费者的主张及其他证据认定争议事实。这一规定既充分考虑了消费者在举证方面可能面临的实际困难,也通过明确举证责任,引导经营者妥善保存交易凭证,避免因拒不提供消费记录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 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欺诈,商家被判三倍赔偿
健身房、理发店等场所、失联跑路、恶意违约等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针对此类纠纷起诉时,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
★ 典型案例
消费者李先生在某健身房办理了一张两年期的健身卡,但两年期未满,健身房突然宣布闭店。在协商退款的过程中,李先生得知,在其办卡前的两个月,该健身房就已经因拖欠房租被房东诉至法院,租赁合同已被法院判决解除,且健身房须腾退房屋并交还房东。但在与李先生签订合同时,健身房故意隐瞒了这一事实。李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健身房返还剩余服务费,并以健身房存在欺诈为由要求三倍赔偿。
该案中,健身房在与李先生签订合同前两个月,明知其承租的经营场地已被判令腾空,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却仍与李先生签订合同、收取费用,之后又因自身原因未继续履行合同。健身房的行为属于隐瞒缔约重要事实的欺诈情形,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退还李先生剩余服务费3500余元,并向李先生支付三倍赔偿款1万余元。
👔法官说法
张昂表示,商家失联跑路是引发此类纠纷的首要原因,部分经营者甚至通过提前转移资金、临时更换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等方式恶意逃债,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的判决给不诚信的预付式消费经营者敲响警钟:在缔约时应如实告知消费者重大经营风险,否则可能会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
▶▶▶ 签约收款非一家,关联公司须连带担责
预付式消费的责任主体认定复杂,部分经营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设立关联公司,有意混淆合同签订主体、服务提供主体和钱款收取主体,试图规避债务,给消费者维权设置障碍。
★ 典型案例
消费者刘先生与某托育公司签订了12个月的托育协议,刘先生按照托育公司的要求将费用支付至第三方公司。之后,托育公司突然停业,无法继续提供托育服务,刘先生所签合同尚余8个月未履行。刘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托育公司退还剩余费用,并要求第三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托育公司停业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刘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并主张退还剩余托育费。同时,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刘先生根据托育公司指示将合同款付给第三方公司,托育公司、第三方公司使用同一账户收取客户款项,无证据证明共用账户的两个公司财务彼此独立,两个公司构成财务混同。不仅如此,根据查明的事实,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均相同,可以认定二公司系关联公司。最终,法院判决第三方公司就某托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杨成龙对记者表示,对消费者而言,预付式消费的主要风险在于经营者收款后跑路或倒闭,无法继续提供服务,也无法退还预收款项。本案的判决有效惩戒了不法经营者通过多头签约、分头跑路的方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消费提示:增强风险意识和证据意识
面对预付式消费涉案人数多、单案标的低、维权成本高的困境,消费者需建立全链条风险防控与维权意识。
民事责任方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张昂指出,若经营者通过转移资产等方式隐瞒经营风险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若案件涉及关联公司财务混同、人格混同等,消费者可依《公司法》要求关联方承担连带责任,阻断其逃避责任的路径。
刑事责任方面,若经营者与职业闭店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合同、抽逃资金等手段侵犯消费者权益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副庭长韩永飞提醒,消费者应理性判断、依法维权,增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经营主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模糊或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及时要求解释或修改;同时妥善保存合同、付款凭证、消费记录、宣传资料等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 延伸阅读
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七类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01
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02
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
03
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
04
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05
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06
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07
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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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和图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 孙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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