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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美容院充值18万元,后悔了……店家只退1万元,法院判决

来源: 中国市场监管报综合北京晚报日期:2025-06-17 17:44:11

2025年消费维权年主题:共筑满意消费 ! 

王女士后悔在美容店充值18万余元,要求解除合同、退钱,美容店同意解约,但对退款金额有异议——必须按照服务原价计算已消费金额,仅能退1万余元。双方争执不下,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美容店退还14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昌平法院判令美容店退还王女士预付服务费10万余元。

“我是被诱导消费。”庭审时,王女士说,自己长期在被告美容店购买养生按摩类服务,每次去,店员都会诱导自己购买更多服务,结果一查,前后共支付了预付服务费18万余元。王女士对此深感后悔,想要退卡,但双方因退费问题协商未果。

美容店提出,王女士是违约解除合同,已完成项目应按照原单价扣减费用,所以退还剩余款项应为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多次向美容店支付预付款,美容店也多次、持续向其提供服务,双方成立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关系。而今,王女士以美容店诱导消费造成其精神压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由要求退费,证据不足。但是,考虑到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具有较强人身属性,已欠缺继续履行的基础,不适宜强制履行,且美容店同意解除,所以,法院判决该服务合同应予解除。

对于预付款退款金额,法院查明,美容店主张的已消费的服务价格显著高于市场同类型服务定价,且美容店提交的单价交易中的消费奖赠凭证中,没有明确列明具体的项目名称、单价、数量等,且交易的形成时间、订单编号存在疑点,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交易实际发生,因此,法院对美容店要求按照单价扣减费用的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根据本地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预付式消费合同标的金额、合同履行情况、退款原因等,判决美容店退还王女士预付服务费10万余元。

▶▶▶  法官说法:退款金额如何算 要看退款原因

今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上述案件,非常典型地体现了当前预付式消费纠纷的争议焦点。

■   预付式消费合同是否“想退就退”?

对此,法官回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存在违约行为时,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费用。对于经营者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形下,若消费者以预付费消费模式购买经营者健身、美容、教育等服务时,也有权单方要求解除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不当然享有任意解除权,若违约解除可能承担一定违约责任,届时会对消费者要求退还的预付费用予以相应酌减。

■   退还预付款应当按原价还是折扣价结算?

法官解释,对于消费者和商家争议最大的这一问题,《解释》明确区分了消费者原因和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并在退款金额计算等方面分别作出相应规定,目的是引导双方当事人诚实守信、遵守合同。

根据《解释》规定,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法院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消费者主张打折前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经营者不能提供打折前价格交易记录的,法院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的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具体到本案中,王女士因自身原因要求退款,应当按照美容服务打折前的价格结算已提供的服务的价款,但美容店主张的单次服务价格较高,且提供的消费奖赠凭证缺乏明确的交易明细且存在疑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对其按照价目表原价结算的主张无法支持。

对于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情况,《解释》也作出明确说明:若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应当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费用、退款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妥善保管与消费相关的各类凭据、聊天记录等,注意预付款余额变动情况,以便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权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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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拨打12345/12315电话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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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百度搜索【宝安区消委会】官网-投诉指引-我要投诉,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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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综合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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