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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这些“条条框框”,你搞懂了吗?

来源: 深圳市场监管局日期:2024-09-06 20:26:30

为提醒消费者注意格式条款理解,营造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了2024年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工作,收集并邀请专家点评群众反响热烈的格式条款。本栏目将陆续刊登典型案例。

案例一

消费者:

我在你们家健身,不小心受伤了,我需要你们给予我相应赔偿!

商家:

对于会员非正确使用本会所设备、设施而引起任何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本会所及下属员工不承担责任。

点评:

本条款中经营者利用制定格式合同条款优势地位,免除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责任。直接以格式条款方式规定会员非正确使用设施、设备的,会所及员工不承担责任,属于免除自身责任,从而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

同时条款中规定会员非正确使用设施设备的,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而条款中一概规定非正确使用,经营者及员工均不承担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案例二

消费者:

我要搬家了,想解除你们家健身房的会员关系,可否向我返还相应会员费用?

商  家:

如果要退款的话,您就违反了本协议约定。咱们合同中有规定,无故要求解除本协议或者终止本协议的,或因会员违约导致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会员应向本公司支付会员购买总金额20%的违约金以及应退回优惠部分或者赠送产品(不能退回的实物,应折价返还),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本公司损失的,会员应赔偿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点  评:

一是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不公平,计算标准应当基于经营损失,结合行业特点设定,如健身行业经营者的损失为未上课程的费用,一般以“未消费部分对应金额”为标准计算违约金,而不应该以购买总金额计算违约金。此条款要求消费者支付高额违约金,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商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

二是条款中规定“全部损失”,容易造成扩大化解释,应当以实际情况计算损失,而不应当一概而论,此条违反了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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